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或英吉利法系。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和仿造这种法律制订的美国以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系国家,法庭遵循的是先前法官判决案例的原则。这些原则反映了从古代流传下来的惯例或习惯做法。英国长期殖民统治的结果,使英格兰普通法的传统融合于各个殖民国家的法律之中。普通法的核心是法官,若现有法律条文对某一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法官有权制定新的法律。“遵循先例”原则是指后续法院必须遵循先前法院作出的判决原则或“先例”的制度,除非是出于公共政策考虑而强烈要求对此作出修改。在通常情况下遵循先例的同时,普通法法院还有抛弃过时的或不合理法律原则的权力,这促使诉讼程序成为一种替代立法程序和行政命令的灵活的立法工具。
普通法系国家期望其法院对案例作出逐个的判决,这些判决一起构成了合同法和侵权法。然而,即使是普通法根深蒂固的国家,在完全采用普通法法院的做法可能会妨碍司法系统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也会对法官的权力作出限制。
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有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孟加拉国、加纳、印度、以色列、牙买加、肯尼亚、马来西亚、尼日利亚、新加坡和赞比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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