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国战争罢工险理财险条款是1986年1月1日修订的.在此之前实施的是中国人民理财险公司1976年1月1日的战争险条款.按照我国惯例,战争罢工险是理财险的一个特殊附加险.也就是说被理财险人不能单独投保此险,只有在投保险之后才能向理财险人申请加保.战争罢工险承保被理财险因战争和罢工行为造成的损失.各国的战争罢工险条款在承保范围、除外责任和其他内容上都有所不同.我国战争罢工险理财险条款一共有四条.其内容如下:
一、责任范围
战争罢工险理财险人对于下述原因造成的理财险的损失、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和救助或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1.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
2.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
3.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和炸弹;
4.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
5.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
6.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理财险人承保被理财险的损失是指上述战争、罢工行为直接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例如,被理财险被水雷击沉,理财险人即按全损赔偿;若被击伤,理财险人负责合理的修理费用以及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还有施救费用等.由于间接原因造成的损失和修理费用等不属理财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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