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总的说来可以看成是一种商业行为,所以单从委托理财这几个字来看,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为了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稳定,各国证券立法都对委托理财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不仅如此,对于券商和证券经纪人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向客户淮介特定股票也进行了限制。日本、美国证券立法也有类似规定。在我国,规范委托理财市场的各项法律规定还处于制定和完善过程中。投资者应该随时关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在已出台的法律中,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投资者在进行委托理财的活动中,首先应该确认受托人的委托代理资格,因为不具有委托理财资格的受托人是不合法的,相应的委托理财合同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2001年以来,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加上1995年颁布的《证券法》,标志着银行、证券、信托机构均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委托理财资格。
而对于个人一个人形式的委托理财,虽然民法中对于委托理财有相应的解释,表明这是一种合法的投资形式,但是真正发生纠纷时,并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依,这方面的案例也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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