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条款代替了1983年ITC-H中的“共同海损和救助条款”。因为本险不承保共同海损,更不承保险船舶的部分损失或损害。除全损外,本险只承保险船舶应分担的救助和救助费用,并在不足额险的情况下按比例扣减。
协会船舶航程险条款早期船舶险基本上都是承保往返航程,而现在绝大多数是投保定期险。为了满足少量航程险的要求,伦敦险人协会于1983年10月1日施行了“协会船舶航程险条款”和“协会船舶全损、共同海损和3/4碰撞责任(包括救助、救助费用和施救)航程险条款”。前者是全部条件条款,后者是限制条件条款。该限制条件条款与“协会船舶航程险条款”之间的差别在于排除了险人对单独海损的赔偿责任。关于这个限制条件条款我们就不做详细介绍了。
1983年IVC-H与有着26个条款的1983年ITC-H相比,增加了一个“航程变更条款”,但是删除了1983年ITC-H中的延续条款、违反保证条款、终止条款和停泊和解约时的退费条款等4条,故而总共只有23个条款。此外,只有第1条“航海条款”的内容与1983年ITC-H稍有不同,其他各对应条款均与1983年ITC-H的内容完全相同。因此本节只需分析协会船舶航程险条款的第1条航海条款和第2条航程变更条款。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