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投资热带地区促进了投资连带保险的快速发展。当一对夫妻关系破裂,离婚谈判进行时,如何将其分割为保险单有时会使曾经相爱的夫妻感到困难。
有一对夫妇的妻子两年前买了投资连结保险,付了30万元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是自己,没有指定的受益人。
两年后,夫妻关系破裂,开始协商离婚。但是,关于如何分配妻子购买的共同保险单,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丈夫认为保险单的保险费来自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本身就是一种投资。因此,应将其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有权获得15万元。
但是妻子认为,保单的性质是保险,不是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再则保险费已交给保险公司,自己已经丧失了对保费的所有权,只能期待未来的投资收益,因此无法分割;妻子还表示,自己投保的时候丈夫也是知道的,并没有反对,保险合同中明确自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身就意味着丈夫已经同意将30万元归自己所有,现在只是反悔了。
面对这一纠纷,仁者见仁。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管贻升表示,问题的焦点是投连险保单能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明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此可见,夫妻共同财产中投资型财产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在内的有价证券。
可是投连险属于有价证券吗?有人提出了异议,投连险属于保险,提供保障是根本,因此保单不被视为有价证券。可是还有人说,随着保险理论的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创新,保险与银行、信托、基金等有越来越融合的趋势,尤其是投连险、万能险等保险产品属于投资和保险保障的融合。依据不同,得出结论相异。
管贻升表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离婚时退保,则退保收益归于夫妻共同财产,扣除手续费后双方均分。如果离婚时被保险人愿意维持保单效力,因为该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投资,更多体现出该保险的财产属性,而非保险保障的人身属性,因此妻子有义务支付给丈夫一定的费用。
俗话说,夫妻也是一种缘分,既然缘分已经穷尽,离开也好,还算感伤而有意义。但是,此次财产分割纠纷也提醒投保人,在申请保险凭证时,要有明确的态度和书面协议,以免事后引起公众的强烈抗议。毕竟,保险也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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