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自取公积金用来还房款,请问需要什么材料?”“听说政策收紧,具体有什么变化?”“我现在有房贷在身,是不是新政策执行之后,我就不能提取公积金了?”……9月4日下午2点,在经十路与历山路交叉口附近的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审批服务大厅,公积金业务咨询台前围了好几圈市民,不少人的问题都与公积金支取新政策有关。
9月3日,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细则,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新政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商贷+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一次性提取账户余额。
细则出台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和提取都有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目前,细则已在该中心官方网站上挂出,市民可以上网查看。
“今天咨询的人比平时多了将近一倍。”审批服务大厅咨询服务台工作人员聂女士表示。记者注意到,在业务即时办理服务器上显示,下午3点已经有569位市民办理了公积金提取业务。“以前在这个点,办理数据一般为400来号,今天来看,比以往多了100多人。”聂女士说。
根据9月3日公布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市民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将会收紧。“新政策出台一般都会引起一定的影响,咨询市民增加属于正常现象。”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业内人士指出,新政策刚刚出台,不少市民还没有消化,在公积金系统停运之前,咨询或者前来办理支取业务的市民还将增加。
据了解,在济南,无论是新政还是旧有政策,都规定了以下12种情况可提取公积金。
其中,5至11项情况属于销户原因,其他情形属于非销户原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详解公积金新政——无贷购房,余额可在3年内支取。
另外,近期,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大厅工作人员发现,多名提取人在不符合支取条件的情况下,伪造有关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个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个人公积金审批;二是中介机构、房地产商或其他组织、个人向职工提供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或虚开购房发票等资料,帮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这两种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格审查提取证明文件和材料,一旦发现制假、造假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将把其不法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入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对其今后提取和贷款进行必要的限制,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以下两类原因提取做了调整。一是因购房提取的,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二是有公积金贷款的,只能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组合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非销户原因提取。但仍可每还款满一年提取一次,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也可提取公积金。
由于公积金中心归集系统升级和中秋节影响,并且公积金服务大厅全市只有一处,造成了职工集中提取,人员较多,等待时间过长。为方便职工提取公积金,经研究决定适当延长上述两类原因提取公积金时间,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凡因购买自有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有效购房凭证满3年的,可延长至2014年3月31日凭有效凭证办理提取手续。
二是有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在2013年9月30日前取得购房全额发票或房产证的,可凭上述材料延长至2014年3月31日提取。
因其它原因提取公积金的不受政策影响,可随时办理公积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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