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地处中国长江三角洲南翼,浙江省东部沿海,东接北仑港、宁波保税区,西临绍兴、杭州,北与上海隔海相望,是计划单列市宁波市最大的市辖区域。鄞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78号 联系电话:87419068
查询注意事项
- 1.所使用的身份证号应 是在我中心登记备案的号码。
- 2.公积金语音电话查询台电话:(0574)87419199。
- 3.本网上可查询内容:住房公积金、新职 工住房补贴、住房一次性补贴。
- 4.查阅的结果显示中“历年结转”由存入方和支取方两部份组成,支取方为你历年来的支取金额 。存入方为你历次的缴交及年终结息。
- 5.对于近两年中发生转移的人员,只能看到转移后的清单。转移前详细帐单要来我中心查 阅。
- 6.明细帐的时间范围因受网上空间的限制,只能查阅近两个年度的清单。(住房公积金的年度是从每年的七月至第二年六月 底)。
- 7.本网的数据更新周期约为一个月左右,请注意本页的更新截止时间。
公积金提取须知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
需提供的材料:
-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代他人领取的,同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以直系亲属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属夫妻关系的,应提供结婚证或结婚证明或同一户口的户口本;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就提供同一户口的户口本,不为同一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 2、提供经单位加盖财务印签章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 3、购买自住商品房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尚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同时需提供已付30%以上购房款的收款凭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提供契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 4、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改房出售审批表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改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5、购买拆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和税务收据或行政事业性统一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 6、购买二手房的,过户后提供房产证或契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 7、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建房用地批准证件或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8、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住房所在地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严重损坏和所需维修资金预算证明,
- 9、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城建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提取时间确认:
- 1、购买自住商品房的:截止到房产证上时间或售房单位出具税务发票载明的时间。
- 2、购买二手房:截止到房产证或者契税证上载明的时间。
- 3、购买房改房、拆迁房:截止到房改专用发票、税务收据或行政事业性统一收据所载明的时间。
- 4、建造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为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签发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建房所需费用。
-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为所在地城建部门出具证明月份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大修住房预算金额。
- 6、翻建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为规划、城建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当月之前公积金余额,且不超过翻建住房所需费用。
二、个人住房贷款的
需提供的材料:
-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代他人领取的,同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以直系亲属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属夫妻关系的,应提供结婚证或结婚证明或同一户口的户口本;属父母、子女关系的,就提供同一户口的户口本,不为同一户口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 2、提供经单位加盖财务印签章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 3、《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情况证明》。(不含鄞州区纯公积金贷款)。
提取时间确认:
个人住房贷款:一年一取且对年对月支取,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自贷款发生月到次年同月,7月份顺延到8月办理)。
三、销户提取: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 1、退休的;
-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4、出国、出境居民的;
- 5、调离本市并户口迁出本市;
-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需提供的材料
-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代他人领取的,同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 2、提供经单位加盖财务印签章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鄞州分中心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 3、退休提取的:提供本人退休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提供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伤残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提供失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 6、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或当地户口注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 7、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和单位调令的原件及复印件。
-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户口本或经公证过的继承协议书、遗赠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时间确认:
- 1、符合以上提取条件第1、2、4、5、6项其中一项的,在单位办理终止缴存手续后可提取全额
- 2、符合第3项即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如户口所在地不在宁波大市范围的,在单位办理终止缴存手续后方可以支取。
注:每年7月份中心办理基数调整,暂停办理支取、变更等业务,公积金支取、变更等业务顺延至8月份办理
联系电话:87419069 87419061 87419136
温馨提示:在实际保险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人士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免责声明:本文系注册用户(作者)在理赔圈发布,保优赔未对内容作任何修改或整理。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保优赔立场,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客服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