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的朱某是百货超市的老板,傍晚他驾驶着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套牌车往客人店里送米,不料将路人高某撞倒,后经医院鉴定事故导致高某十级伤残。朱某承担其医药费共五万元。事后,朱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拒赔,原因系朱某车辆是套牌车,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故拒绝理赔。朱某不服,认为保险应该理赔,后向律师咨询。
咨询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案件认为,此案分歧点在于"肇事车辆发生事故时系套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责事由。
首先车主发生事故时虽然悬挂的是套牌,但其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及号牌,该行为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十项规定的免责事由。
其次机动车车主未悬挂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的行为,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即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可见,车主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应接受的是行政处罚,该套牌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伤害,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理由。
保险诉讼,法院判决
在听取律师观点后,朱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采纳朱某律师观点,认为本案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及号牌,车主悬挂套牌拒赔理由不成立,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应承担保险责任。故法院判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金额进行赔付。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