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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客户因高原反应去世阳光人寿却拒赔 董事长李科如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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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运营商财经网获悉,阳光人寿保险福建分公司一客户在青海支教时因高原反应去世,其家属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却说不算意外不给赔偿,双方意见不统一闹到了法院。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

运营商财经网获悉,阳光人寿保险福建分公司一客户在青海支教时因高原反应去世,其家属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却说不算意外不给赔偿,双方意见不统一闹到了法院。

据一份裁判文书显示,2016年7月,方先生报名福建义工俱乐部组织的“青海囊谦支教活动”,福州海贼玩创意文化传媒公司赞助了此活动的保险,为方先生等人在阳光人寿保险处投保了和泰团体意外身故险、和泰团体意外伤残险等,保额人民币200000元,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阳光人寿保险福建分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方先生于2016年7月19日上午到达玉树,后因高原反应抢救无效于2016年7月21日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高原性肺气肿。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家属向阳光人寿保险申请作为遗产的保险理赔款,2016年10月18日,阳光人寿保险作出《理赔拒付通知书》。为此,方先生家属诉至法院,要求阳光人寿保险福建分公司支付保险赔款20万元。

阳光人寿保险福建分公司辩称,被保险人方先生的死亡原因是高原肺水肿。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伤害。被保险人方先生的死亡原因不符合意外伤害“非疾病”的要求。投保人购买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其购买保险的意图,该行为使我司做出了错误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方先生错误的估计了自己的身体状况,增加了保险人的风险,扩大了保险公司的义务。

法院认为,阳光人寿保险关于方先生高原肺水肿导致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边界完全是其单方对“意外伤害”名词的理解,没有任何具体合同条款予以支持。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和范围,双方存在争议,保险合同中亦未明确将高原肺水肿排除于保险范围之外,故应当作出有利于受益人即方先生家属的解释。故方先生在保险期内发生急性高原性肺水肿意外身亡,阳光人寿保险依约负有向方先生法定继承人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阳光人寿保险福建分公司向方先生两位家属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20万元。

不知阳光人寿保险董事长李科如何看?以后会完善相关保险条款写清楚免责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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