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近日,市医保局发布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国家医保服务平台”跨省异地信息备案操作视频详解。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仅限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信息备案和信息取消,备案信息提交成功后即时生效。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信息备案操作流程演示视频:
02:52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信息备案操作流程演示视频:
02:40
申请人群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具体指:
①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②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③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一经办理成功,社保卡在哈市暂停使用。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具体指:
①异地转诊就医人员:指因哈市定点医疗机构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经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人员。
②自由转诊就医人员:指未进行异地就医信息备案且无急诊抢救住院指征的参保人员。
备案期限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备案信息一经审核通过后长期有效,6个月后方可取消。
异地转诊就医人员转诊时限6个月,期限内可在异地反复住院结算,社保卡在哈尔滨可正常使用。
自由转诊就医人员办理自助开通,备案时限最长3个月,期限内一旦就医结算后,备案信息自动失效,下次异地就医前需再次办理自助开通服务,社保卡在哈尔滨可正常使用。
待遇管理
个人账户方面:
①长期异地居住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将定期转入本人已激活银行功能社保卡或本人哈尔滨银行I类借记账户中(请通过“哈尔滨医保”微信公众号自行维护银行信息),供门诊、购药时使用。
②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同步开通门诊费用个人账户基金直接结算业务,无需另外备案。
住院结算时,医院会优先使用参保人个人账户基金用以冲抵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如不使用,请结算时告知医院。
异地住院医疗费直接结算方面:
上述人员可持已完成鉴权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在国家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官方查询网址—国家医保局),并直接结算,不再需要返回我市进行报销。
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及急诊就医人员使用医疗保险统筹金的起付标准按本市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类别确定,住院起付线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相应提高30%;异地自由转诊就医人员住院起付线标准为1500元,住院报销比例为政策范围内支付50%)。
医保中心零星报销相关事宜
异地住院无法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先由患者垫付,治疗终结后,携带相关要件到哈尔滨市(区、县)医保窗口办理报销,医疗费用结算(含范围、比例、限价等)按哈市相关规定(参照哈市“三大目录”)执行。
异地住院医疗费报销携带要件:
社保卡(银行功能处于激活有效状态)。
医疗费用票据。
费用明细。
完整的住院病历(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信息备案和异地转诊就医人员信息备案的参保人员提供诊断书即可)。
零星报销注意事项:
参保人提供的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材料均需加盖清晰的专用章。
在核算费用过程中,如有必要,将会联系您进一步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历等材料。
如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还需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经办地址:市本级参保职工到哈尔滨市民大厦1楼C区窗口,现场审核材料,按照哈市相关规定办理。各县(市)参保职工可到各所辖县市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报销。
其他事宜:
申请人群中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社会保障卡在哈尔滨市将暂停使用(海南候鸟人群可以享受“两城一家”待遇,即在我市参保的退休职工办理异地备案至海南省时无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同时其回参保地仍可持社保卡就医、购药)。
参保人在异地备案信息提交成功后,方可持卡入院治疗。
如医保政策调整,请以官方通知为准。
参保人在办理过程提示卡鉴权失败等原因或相关政策咨询请拨打社会保障热线0451-12333。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于勇澜
编辑:王悦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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