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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济堂虚增利润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投资者维权索赔通道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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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记者金音2021年10月25日,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济堂”或“公司”,股票代码:600090)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

记者 金音

2021年10月25日,新疆同济堂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济堂”或“公司”,股票代码:600090)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2020年4月27日公司收到《调查通知书》(编号:新证调查字2020016号),“因你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2021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21】90号)。

经查,ST济堂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及管理费用,导致2016年至2018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为6.8亿元、9.2亿元、8.3亿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其次,该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其他业务收入3.8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86亿元。2019年ST济堂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3.86亿元,虚增利润总额3.86亿元,虚增净利润2.99亿元,占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净利润的 226.52%,上述情况导致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第三,该公司未及时披露及未在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ST济堂在未经过审议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通过团风县鑫旺药业有限公司、武汉日月新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累计向控股股东湖北同济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济堂控股)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25.92亿元(其中募集专户资金1.35亿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已归还11.31亿元,未归还14.61亿元。 对于上述占用资金ST济堂并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修改)》第一条第(二)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第四,ST济堂未如实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2016年5月,公司借壳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并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募集资金 15.51 亿元,但在2019年4月披露的《关于2018年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2020年6月披露的《关于2019年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第五、同济堂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中 按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及重大诉讼的有关事项。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项、第(十七) 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发[2005]120 号)第一条的规定,同济堂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及重大诉讼情况。同济堂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对此,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新辉律师(tz315-wh)认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买入的,符合索赔条件。在本案中,索赔区间的起始日为ST济堂的虚假陈述行为日,即2017年4月22日,索赔区间的截止日,即揭露日或更正日,为2020年4月27日。

邓律师建议符合上述索赔区间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在正式处罚决定落地时,对ST济堂提起诉讼,要求ST济堂及相关责任主体赔偿其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炜衡金融315团队(tz315-wh)将为投资者进行维权预登记。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将姓名、电话、股票名称、股票数量发送到邮箱tz315@wh-law.com,炜衡金融315团队将协助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索赔程序

1、查看股票的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暂定索赔区间。

2、如果符合条件,即可从证券交易系统电脑客户端,将买入卖出该股票的所有交易记录导出形成Excel电子表格,并提供给我们。

3、到所属营业部打印账户信息表或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资金对账单及个人身份公证书复印件邮寄到律所。

【联系方式】

炜衡金融315平台

合作律所: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维权热线:020-81657697(工作时间:9:00-18:00)

邮箱地址:tz315@wh-law.com

微信号:tz315-wh

索赔依据

1、《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证券法》

团队负责过的证券虚假陈述胜诉案例

山西路桥、风华高科、天成控股、亿晶光电、福建众和等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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