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合理期内内,本企业担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出现意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因遭到意外伤害安全事故,并自安全事故产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死亡的,本企业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计付"出现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受益人保险责任停止。
二、出现意外残废保障金
受益人因遭到意外伤害安全事故,并自安全事故产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本合同应附"残废水平与计付比例表"或"三度烧伤烫伤与计付比例表"所列残废水平之一者,本企业按表格中列出计付占比乘于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计付"出现意外残废保障金"。如医治仍未完毕的,按安全事故产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开展伤残鉴定,并由此计付残废保障金。
受益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安全事故导致"残废水平与计付比例表"及"三度烧伤烫伤与计付比例表"所列残废水平二项以上者,本企业计付各此项残废保障金之和。但不一样残废新项目归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计付一项残废保障金;若残废新项目隶属伤残等级不另外,计付较比较严重新项目的残废保障金。
该次意外伤害安全事故造成 的残废合拼上次残废能领较比较严重新项目残废保障金者,按较比较严重新项目规范计付,但上次已计付的残废保障金(购买保险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宜而致"残废水平与计付比例表"及"三度烧伤烫伤与计付比例表"列出的残废视作已计付残废保障金)应予以扣减。
同一受益人的出现意外死亡及出现意外残废保障金总计计付以该受益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交通出行出现意外死亡或残废尤其保障金
受益人以旅客真实身份乘座货物运输公共性代步工具期内遭到意外伤害安全事故,并自安全事故产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死亡的,本企业按第一项明确的"出现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度计付"交通出行出现意外死亡尤其保障金"。
受益人以旅客真实身份乘座货物运输公共性代步工具期内遭到意外伤害安全事故,并自安全事故产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本合同应附"残废水平与计付比例表"或"三度烧伤烫伤与计付比例表"所列残废水平之一的,本企业按第二项明确的"出现意外残废保障金"额度计付"交通出行出现意外残废尤其保障金"。
四、出现意外全残輔助保障金
受益人因遭到意外伤害安全事故,并自安全事故产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本合同应附"残废水平与计付比例表"所列残废水平第一级之一者,本企业自评定确定日起,每日依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0.2%计付365日的"出现意外全残輔助保障金"。受益人在领到出现意外全残輔助金期内死亡的,此项保障金计付义务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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